工程变更 综合单价的确定,2024版给出了一条清晰的判断链:先看变更项目与合同清单项目是不是”相同项目特征”,是就直接用合同单价;不是就往下逐档匹配,最差的一档才由双方协商。同时设了一道”15%”的分水岭——工程量变化没超过15%的走8.9.1条,超过15%的走8.9.2条,要考虑批量采购带来的价格优惠或损失,对合同单价做合理下调或上调。这套规则比过去”一律按合同单价”或”一律重新组价”的模糊处理可操作得多。本篇按7.4节计量、8.9节计价逐条拆解,并给出五档匹配与15%分水岭的完整算例。
一、变更的计量前提
7.4.1条规定,工程变更引起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计算。7.4.2条规定,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变更,应按发包人颁发或确认的变更指令及实际施工图纸重新计算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及工程量,并与已纠正工程量清单缺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其工程量进行比较,确定增减变更项目及其工程量。7.4.3条规定,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变更,应按发包人颁发或确认的变更指令及实际施工图纸与合同图纸进行比较,差异部分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即为工程变更项目,按第7.4.1条计算变更项目及其工程量。
7.4.4条规定,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变化,应按发包人批准的承包人专为工程变更拟定的实施方案或实际发生内容,计算其因工程变更而需要增加投入的施工管理人员、增加搭设的临时设施及其他增加的施工措施工程(工作)量;工程变更引起合同工期变化的,应依据发包人批准的工期延长或缩短的时间按第8.9.4条计算调整,作为第8.9节计算变更工程价格的依据。变更的量先由第7.4条确定,价再由第8.9条确定,两条线不能混着说。
二、五档匹配法:综合单价怎么定(8.9.1条)
8.9.1条规定,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因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变化(项目增减),或清单工程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变化不超出15%(含15%)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第7.1节、第7.2节、第7.4节规定确认的工程量,按五档规则确定综合单价并计价、调整合同价格:
| 档位 | 情形 | 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 |
|---|---|---|
| 第1档 | 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 | 采用相应的合同单价 |
| 第2档 | 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类似项目特征的项目,或类似施工条件下实施相同项目特征的项目 | 采用类似清单项目的合同单价换算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
| 第3档 | 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不同项目特征的项目,或不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相同项目特征的项目 | 依据工程实施情况,结合类似项目的合同单价计价规则及报价水平,协商确定市场合理的综合单价 |
| 第4档 | 不同施工条件下实施不同项目特征的项目 | 依据工程实施情况,结合同类工程类似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协商确定市场合理的综合单价 |
| 第5档 | 因减少或取消清单项目的工程变更显著改变了实施中的工程施工条件 | 根据实施工程的具体情况、市场价格、合同单价计价规则及报价水平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综合单价 |
五档的递进逻辑是”越不同、越靠协商”:项目和合同清单完全对得上就用合同单价,特征或条件有差异就先尝试换算(用类似项目的合同单价换算调整),换算不了才进入协商。实务中常见的错误是跳过第2档直接协商,或者反过来——本该用合同单价的项目(如同特征、同条件的墙身加高)被重新组价抬高。
三、15%分水岭(8.9.2条与8.2.1条)
8.9.2条规定,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因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清单工程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变化超出15%(不含15%)时,按第7.1节、第7.2节、第7.4节确认的工程量调整合同价格:如引起增加清单项目及相应工程量的,可依据第8.9.1条的规定,并结合因增加工程数量引起的人工及材料采购价格优惠的影响,在合理下调其合同单价及新增综合单价后,计算相应清单项目价格;如引起减少清单项目及相应工程量的,可依据第8.9.1条的规定,并结合因减少工程数量引起的人工及材料采购价格失去优惠的影响,在合理上调其合同单价及新增综合单价后,计算相应清单项目价格。
与第8.2.1条对照看更清楚: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清单项目变化或工程量增加或减少且增减工程量未超过相应清单项目合同清单所含工程量的15%(含15%)的,按第8.9.1条计算调整合同价格;超过15%(不含15%)的,按第8.9.2条计算。分水岭的意义在于:量变在小幅度内,采购条件基本不变,按原合同单价算;量变超过15%,批量采购的优惠或损失已经发生,合同单价应随之合理调整,否则一方无端获利、另一方无端受损。
四、总价合同的变更计价(8.9.3条)
8.9.3条规定,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合同单价适用于工程变更计价的,因工程变更引起清单项目及其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可依据第7.4.3条计算的变更工程量,按第8.9.1条、第8.9.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若合同约定合同单价不适用于工程变更计价的,工程变更发生的清单项目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市场价格,结合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报价水平协商确定综合单价并计价。也就是说,总价合同里合同单价能不能用于变更计价,取决于合同怎么约定。
五、措施项目的连带调整与取消工作的补偿
8.9.4条规定,工程变更或发包人责任事件引起合同工期实质性延长或缩短的,可按下式计算合同工期影响的措施项目调增(减)价格:措施项目调增(减)价格=延长(缩短)工期×措施项目中期运行费用/合同工期。其中延长(缩短)工期按第7.4.4条计算,措施项目中期运行费用按第6.2.13条规定的措施项目费用分拆表计算合同清单中所有受影响措施项目的中期运行费用总额。
8.9.5条规定,为完成工程变更而需增加的额外措施项目、且该费用未包括在第8.9.1条至第8.9.4条规定计价范围内的,增加的措施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完成工程变更所需增加的(现场没有的)施工机具,应按实际发生施工机具的型号、台数及其耗用台班计量,并按合同清单中的计日工清单的相关施工机具单价进行计价,若合同清单中没有相应计日工清单,可按第8.6.3条计算;完成工程变更所需增加设置的(现场没有的)临时设施,应按实际发生临时设施的类型、数量及使用时间进行计量,按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合理市场价格进行计价。
8.9.6条与8.9.7条设了程序性门槛:工程变更涉及合同工程范围、工期、质量、合同规范等实质性内容变化并引起措施项目发生改变时,发承包双方的不利一方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在实施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另一方审核,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对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双方确认后执行的,可按第8.9.4条、第8.9.5条调整措施项目费。如果不利一方在约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用的,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用的变化或放弃调整权利;另一方未在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审核意见的,视为认可调整要求。
8.9.8条规定,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取消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且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应得的收益没有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或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的损失费用及合理的预期收益。这一条与2.0.29条对损失和直接费用的定义相衔接。
六、计算示例
示例一:第1档——相同项目特征直接用合同单价。某单价合同工程,变更增加某现浇混凝土构件的工程量320.00m³,该项目与合同清单项目施工条件相同、项目特征相同,合同单价268.00元/m³。
变更价款 = 320.00 × 268.00 = 85 760.00 元
按第8.9.1条第1款直接采用合同单价,无需重新组价,审核时也不得以”市场涨价”为由调整该单价。
示例二:超过15%时的量价联动。某清单项目合同工程量1 200.00m³、合同单价268.00元/m³,因工程变更与清单缺陷修正后工程量增至1 396.00m³。
工程量变化比例 = (1 396.00 − 1 200.00) / 1 200.00 = 16.33%
16.33% > 15%,按第8.9.2条第1款处理:因增加工程数量引起人工及材料采购价格优惠的影响,可合理下调合同单价,按下调3%计:
调整后合同单价 = 268.00 × (1 − 3%) = 260.04 元/m³
调整后清单项目价格 = 1 396.00 × 260.04 = 363 015.84 元
与仍按原单价计算相比:1 396.00 × 268.00 = 374 128.00 元,差额 = 374 128.00 − 363 015.84 = 11 112.16 元
若工程量减少并导致采购优惠丧失,则方向相反:应合理上调合同单价后计算。这正是第8.9.2条设置分水岭的经济逻辑。
示例三:工期变化引起的措施项目调增。某工程因工程变更引起合同工期实质性延长30天,合同工期365天,按第6.2.13条措施项目费用分拆表计算,合同清单中所有受影响措施项目的中期运行费用总额为48 600.00元。
措施项目调增价格 = 30 × 48 600.00 / 365 = 3 994.52 元
该调整只针对受工期实质影响的措施项目,且以中期运行费用为基数,不含搭设与拆除等一次性费用——后者已在第8.9.5条中单独规定。
七、实务提示
- 先定档再谈价:同特征同条件直接用合同单价,类似的可换算,不同的才协商,逐档往下走。
- 15%是量价联动的分水岭:超过后要在合理下调(增加)或合理上调(减少)合同单价的基础上算,而不是机械套原单价。
- 总价合同要先看合同是否约定合同单价适用于变更计价,约定不适用才由双方协商定价。
- 工期实质变化引起的措施项目调增按”延长工期×中期运行费用/合同工期”算,只用中期运行费,不含一次性搭拆费。
- 变更导致措施项目实质改变时,不利一方必须在实施前提交方案并说明与原方案的变化对比,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发包人取消原定工作且费用收益未获补偿的,应补偿损失费用及合理预期收益。
依据:GB/T 50500-2024 第2.0.29条、第6.2.13条、第7.4.1条、第7.4.2条、第7.4.3条、第7.4.4条、第8.2.1条、第8.6.3条、第8.9.1条、第8.9.2条、第8.9.3条、第8.9.4条、第8.9.5条、第8.9.6条、第8.9.7条、第8.9.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