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规定这一节只有二十几条,却回答了计价活动最基础的五组问题:要不要用清单计价、清单分几块编、价格怎么算、综合单价里装什么、增值税按什么基数算。GB/T 50500-2024 的 3.1 一般规定和 3.2 清单计价把这些答案写成了可直接引用的条文。其中最容易被忽略的是 3.2.4 条:发包人提供材料且材料供应方负责安装时,承包人只提供配合协调服务的,工程量清单不应列项也不计算其综合单价,但要在其他项目清单中计算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列了不该列的项,或者漏了总承包服务费,都会直接影响结算。本篇把这两节逐条拆开,并给出可直接套用的计价算式。
一、用不用清单计价:3.1.1条与3.1.2条
3.1.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的工程计量与计价应符合以下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按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编制工程量清单,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宜按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编制工程量清单,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一个用应、一个用宜,强制程度不同,但两者方向一致。
3.1.2条规定,工程量清单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增值税分别编制及计价;采用其他清单形式计价的,本标准适用的规则仍应执行,专门性的规定可由发承包双方参照本标准相关规定另行明确。这条有两层意思:清单的四块结构是标准要求的计价基本单元;即便采用清单以外的形式计价,本标准的计价规则(风险、调整、计量、结算)依然照常执行。
3.1.3条与3.1.4条给出了编制的依据和原则:清单项目应按设计图纸及技术标准规范、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和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根据工程项目特点进行补充完善、另行约定计量方式或采用其他清单形式的,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对其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单位、适用范围、工作内容等予以说明。3.1.4条进一步要求按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的清单项目分类、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依据设计图纸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遵循清单项目列项明确、边界清晰、便于计价和支付的原则进行编制,可按正常施工程序编排清单项目、按工程量计算标准的规定进行清单列项,工程量清单编码宜从小到大排列。
3.1.5条规定,清单项目价款确定可采用单价计价、总价计价方式;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不宜采用单价计价、总价计价方式的,可采用费率计价等其他计价方式,并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对其计价要求、价款调整规则等予以说明。换言之,用费率计价等其他方式不是自由选择,而是有条件的选择,且条件是必须写进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
二、三种计价方式与四块清单的对应
3.2.1条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中,按单价计价方式计价的,应按其工程数量乘以相应的综合单价计算该工程量清单项目的价格;按总价计价方式计价的,应以项为单位计算其清单项目价格;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宜采用单价计价方式,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宜采用总价计价方式。2.0.10条、2.0.11条、2.0.12条分别给出了三种计价方式的定义:单价计价是工程量清单中以工程数量乘以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方式;总价计价是以项为单位采用总价进行价款计算的方式;费率计价是以计费基础乘以相应费率进行价款计算的方式。
| 清单组成 | 宜采用的计价方式 | 计算规则 | 依据条文 |
|---|---|---|---|
|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 | 单价计价 | 工程数量 × 综合单价 | 第3.2.1条、第2.0.10条 |
| 措施项目清单 | 总价计价 | 以项为单位计算其清单项目价格 | 第3.2.1条、第2.0.11条 |
| 其他项目清单:专业工程暂估价 | 总价计价 | 以项计算其价格 | 第3.2.7条 |
| 其他项目清单: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 | 费率计价或总价计价 | 以计价基础乘以费率,或以项计算 | 第3.2.7条 |
| 其他项目清单:计日工 | 单价计价 | 清单项目数量 × 综合单价 | 第3.2.7条、第3.2.10条 |
| 增值税 | 单独编制 | (合计金额)× 规定税率 | 第3.2.11条 |
三、综合单价里装什么(3.2.2条、3.2.3条、3.2.4条)
3.2.2条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综合单价应为不含增值税的材料采购供应及相关安装单价,包括完成相应清单项目受下列因素影响而发生的费用:满足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所需的费用;总价合同中出现工程量清单缺陷所需的费用;完成符合完工交付要求的相应清单项目必要的施工任务及其不可或缺的辅助工作所需的费用;因施工程序、施工条件、环境气候等因素影响所引起的费用;合同约定及第3.3节规定的范围与幅度内的风险费用。五项内容对应五类成本来源,其中最后一项把综合单价与3.3节的风险幅度绑定——超出约定范围与幅度的风险,不在综合单价内消化。
3.2.3条规定,材料暂估价项目的综合单价中主材价格,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提供的材料暂估价计取。3.2.4条是本节最需要背下来的一条:发包人提供材料、承包人负责安装的清单项目,其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应包括承包人自身应承担的安装损耗,但不包括发包人提供材料的价格,以及按附录G.1中表G.1.1发包人提供材料一览表的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损耗费用和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用;发包人提供材料且材料供应方负责安装,而承包人不负责安装但提供配合及协调服务的,工程量清单不应列项也不计算其综合单价,但应在其他项目清单中计算其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用。
3.2.5条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应按国家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计价——这一项不适用3.2.1条的自行选择,计价标准由主管部门规定。3.2.6条规定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符合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的要求和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的措施项目列项及其工作内容的有关规定,包括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全面完成工程所发生的不限于六类费用:工地内及附近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通风排气及其他同类费用;在地下空间、高层或超高层建筑、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恶劣气温气候、冬雨季、交叉作业等环境下施工所需的措施费用;施工中的材料堆放场地整理、工程用水加压、施工雨(污)水排除、建筑施工及生活垃圾外运及消纳、成品保护、完工清洁和清场退场等费用;满足政府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措施要求所需的费用;除按第8.3.2条、第8.3.4条规定的措施项自费(外)可调整外,完成暂列金额清单项目所需的措施费用;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其他措施费用。
其余三条划定了其他项目清单的计价边界:3.2.8条规定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提供的相应金额填报投标价;3.2.9条规定总承包服务费应为完成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的总承包人承担总承包服务相关合同责任的相应清单项目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包括总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材料的供货人、专业工程暂估价的专业分包人(承包人实施的除外)和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人履行管理、协调及配合责任等所需的服务费用,并应按第4.2.6条计算;3.2.10条规定计日工综合单价应为完成相应清单项目单位数量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包括随时、少量完成相关计日工项目所需的费用,计日工清单项目合价可依据计日工清单项目数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
四、计算示例
示例一:分部分项按单价计价、措施项目按总价计价。某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860.00m²,综合单价270.00元/m²;措施项目按项计列共1项,包干综合单价86 000.00元/项。
分部分项项目价款 = 860.00 × 270.00 = 232 200.00 元
措施项目价款 = 1 × 86 000.00 = 86 000.00 元
两项的算法不同:前者随工程量变动,后者按项包干。措施项目里按第3.2.6条已包含的六类费用(临时设施、特殊环境施工措施、场地整理与成品保护、安全生产措施、暂列金额项目所需措施费用等)不再另列清单项。
示例二:增值税计算基础。某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合计3 600 000.00元,措施项目清单合计720 000.00元,其他项目清单(不含专业工程暂估价)合计180 000.00元,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为9%。
增值税计算基础 = 3 600 000.00 + 720 000.00 + 180 000.00 = 4 500 000.00 元
增值税 = 4 500 000.00 × 9% = 405 000.00 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税金已含在其含税金额内(按2.0.15条,该费用是含增值税的专业工程费用),所以不参与本项计算基础的加总,重复加总会导致多计税金。
示例三:计日工综合单价与合价。某工程按合同约定,计日工人工综合单价180.00元/工日,材料综合单价按实结算,机械按台班单价。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确认零星工作用人工12工日、材料两项(分别为6.00m²×35.00元/m²、4.50t×860.00元/t)。
计日工人工合价 = 12 × 180.00 = 2 160.00 元
计日工材料合价 = 6.00 × 35.00 + 4.50 × 860.00 = 210.00 + 3 870.00 = 4 080.00 元
计日工合价 = 2 160.00 + 4 080.00 = 6 240.00 元(不含增值税,税金并入第3.2.11条的计税基础)
计日工适用于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项目或工作,但不宜按合同约定的计量与计价规则进行计价的情形(2.0.16条);其单价由合同约定,按经发包人确认的实际消耗人工工日、材料数量、施工机具台班等计价。
五、实务提示
- 四块清单分别编制与计价;采用清单以外形式计价的,本标准规则仍要执行。
- 分部分项宜单价计价、措施项目宜总价计价;用费率计价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写明计价要求与调整规则。
- 综合单价不含增值税,含五类费用;材料暂估价项目的主材价格按招标工程量清单提供的暂估价计取。
- 3.2.4条是列项红线:供应商负责安装、承包人只提供配合协调服务的,不应列项也不计算综合单价,但要在其他项目清单中计算总承包服务费。
- 增值税计算基础是分部分项+措施+其他项目清单(专业工程暂估价除外);安全生产措施费按主管部门规定计价,不自行确定。
依据:GB/T 50500-2024 第3.1.1条、第3.1.2条、第3.1.3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1条、第3.2.2条、第3.2.3条、第3.2.4条、第3.2.5条、第3.2.6条、第3.2.7条、第3.2.8条、第3.2.9条、第3.2.10条、第3.2.11条、第2.0.10条、第2.0.11条、第2.0.12条、第2.0.15条、第2.0.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