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GJ32/J13-2019)
1 范 围 本规程规定了预拌砂浆的定义、分类、标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订货与交货。 本规程适用于预拌砂浆的生产质量控制、采用预拌砂浆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的砌筑、抹灰、地面(屋面)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 预拌砂浆的生产与应用,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外,尚应满足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规程不包括特种预拌砂浆的生产质量控制、采用特种预拌砂浆的3Z,_lk与民用建筑物的工程和装饰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使用本规程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JGJ98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52 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GBl345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 筛析法 GBl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JC474–2019 砂浆、混凝土防水剂 JGJ63 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 GB9776–88 建筑石膏 GB 9774 水泥包装袋 GB 50209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3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JGJ70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 GB/T50315 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JGJ/T136 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GBJl29 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3.1 预拌砂浆ready-mixedmortar 预拌砂浆系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砂浆,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3.2 干拌砂浆dry-mixedmortar 又称砂浆干拌(混)料,‘系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经干燥筛分处理的细集料与无机胶结料、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一种颗粒状或粉状混合物。在施工现场按使用说明加水搅拌即成为砂浆拌合物。产品的包装形式可分为散装或袋装。干拌砂浆包括水泥砂浆和石膏砂浆。 3.3 湿拌砂浆wet-mixedmortar 简称湿拌砂浆,系指由水泥、砂、保水增稠材料、水、粉煤灰或其他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等组分按一定比例,经计量、拌制后,用搅拌输送车运至使用地妥善存储,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砂浆拌合物,包括砌筑、抹灰和地面砂浆等。 3.4 普通预拌砂浆ordinaryready-mixedmortar 普通预拌砂浆系预拌砌筑砂浆、预拌抹灰砂浆和预拌地面砂浆的统称,可以是干拌砂浆,也可以是湿拌砂浆。本规程中预拌砂浆即指普通预拌砂浆。 3.5 特种预拌砂浆specialready-mixedmortar 特种预拌砂浆系指具抗渗、抗裂、高粘结和装饰等特殊功能的预拌砂浆,包括预拌防水砂浆、预拌耐磨砂浆、预拌自流平砂浆、预拌保温砂浆等。 3.6 保水增稠材料water-retentiveandplasticadmixtures 保水增稠材料系指用于预拌砂浆中改善砂浆和易性的非石灰型粉状材料。 3.7 存放时间 对于湿拌砂浆,存放时间是指湿拌砂浆运到工地后按一定的方法储存与保管,能保证砂浆的使用性能的时间。对于干拌砂浆,存放时间是指砂浆干拌料装袋或装罐后到加水搅拌使用的时间,干拌砂浆存放时间应短于其有效期。 3.8 交货地点deliveryplace 供需双方在合同中确定的交接预拌砂浆的地点。 3.9 出厂检验inspectionatmanufacturer 在预拌砂浆出厂前对其质量进行的检验。 3.10 交货检验inspectiona[deliveryplace 在交货地点对预拌砂浆质量进行的检验。 4 分类和标记 4.1 分 类 预拌砂浆按生产的搅拌形式分为两种:干拌砂浆与湿拌砂浆。按使用功能分为两种:预拌砂浆和特种预拌砂浆。按用途分为预拌砌筑砂浆、预拌抹灰砂浆、预拌地面砂浆及其他具有特殊性能的预拌砂浆。按照胶凝材料的种类,可分为水泥砂浆和石膏砂浆。 4.2 标 记 4.2.1用于预拌砂浆标记的符号,应根据其分类及使用材料的不同按下列规定使用: a) DM ——干拌砂浆 DMM——干拌砌筑砂浆 DPM——干拌抹灰砂浆 DSM——干拌地面砂浆 WM ——湿拌砂浆 WMM——湿拌砌筑砂浆 WPM——湿拌抹灰砂浆 WSM——湿拌地面砂浆 b) 水泥品种用其代号表示; c) 石膏用G表示; d) 稠度和强度等级用数字表示。 4.2.2 干拌砂浆标记 干拌砌筑砂浆、干拌抹灰砂浆和干拌地坪砂浆标记符号可按 其种类、强度等级、稠度和胶凝材料种类符号的组合表示。 4.2.3 湿拌砂浆标记 湿拌砌筑砂浆、湿拌抹灰砂浆和湿拌地坪砂浆标记符号可按其类别、强度等级、稠度和凝结时间的组合表示。 5 预拌砂浆的技术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预拌砂浆的原材料、砂浆拌合料和硬化后的砂浆硬化体的技术性能指标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国家有关标准及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5.1.2 预拌砂浆以70.7mm×70.7mm×70.7mlB立方体、28天标准养护试件的抗压强度划分等级。 5.1.3 预拌砂浆放射性核素放射性比活度应满足GB 6566标准的规定。 5.1.4 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的对应关系见表5.1.4,可根据其强度要求选用各类预拌砂浆。 表5.1.4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对应关系
5.2 干拌砂浆质量标准
5.2.2 干拌抹灰砂浆的等级有DPM20,DPMl5,DPMl0,DPM7.5,DPM5.0等,其性能指标要求列于表5.2.2。
5.2.3 干拌地面砂浆的等级有DSM25,DSM20,DSMl5等,其性能指标要求列于表5.2.3。
5.3 湿拌砂浆质量标准
5.3.2 湿拌抹灰砂浆的强度等级有WPM20,WPMl5,WPMl0,WPM7.5,WPM5.0五种,其性能指标要求列于表5.3.2。
5.3.3 湿拌地面砂浆的强度等级有wSM25,WSM20,WSMl5三种,其性能指标要求列于表5.3.3。
5.3.5 湿拌砂浆的凝结时间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一般不大于24小时。规定在合同指定的存放时间内,湿拌砂浆稠度损失应不大于35%,即在合同规定的存放时间内,应保证湿拌砂浆具有可操作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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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产品与施-I-验收 9.1 一般规定 9.1.2 预拌砂浆进场必须提交产品合格证。对于干拌砂浆,尚须提交型式检验报告及该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对于湿拌砂浆,尚须提交该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 9.1.3 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的验收检验为交货检验。交货检验和复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当需方不具备试验条件时,工程施工方或监理方可对进场预拌砂浆进行有见证送检,或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交货检验的承担单位,其中包括供需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试验单位,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9.1.4 当判断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时,强度、稠度、保水率和粘结强度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其他检验项目按合同规定执行。 9.1.5 交货检验的试验结果应在试验结束后15天内通知供方。 9.1.6进行预拌砂浆取样及试验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 9.2 干拌砂浆产品验收检验 9.2.1 干拌砂浆进场,应按表9.2.1对性能进行交货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施工工地。在使用中,对干拌料有怀疑或出厂期超过有效期时,应进行复验。检验项目符合表9.2.1的规定。 表9.2.1 千拌砂浆交货检验项目
表9.2.1 未列出的其他品种干拌砂浆按照其相应的产品标准或应用规程的规定确定交货检验项目。 9.2.2 取样与组批 a) b) c) d) e) 9.2.3 合格判定及复验 9.2.3.1 各种干拌砂浆的试验结果如符合相应规定质量标准要求(表5.2.1~表5.2.3)的判为合格;若有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果只有一项不合格,则对留样进行复检,每一项检验结果均符合技术要求时判为合格,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9.2.3.2 其他特殊要求项目的试验结果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为合格。 9.2.3.3 袋装干拌砂浆在运送到工地时应无破包、受潮。破包判定根据GB 9774中规定裂口处大于50mm或几处裂口合计大于80mm,或阀口外翻,均为破包。如包装袋有明显水迹,并在袋里的干拌料可发现有结块的情况,可被认定为已受潮。已破包或已受潮的材料可被退回。 9.2.3.4 干拌砌筑砂浆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双方确认的封存样进行复验: a) b) c) 如果封存样超出有效期,则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原位检测或取样检测,对砂浆强度进行现场检测可采用GB/T50315、JGJ/T136的方法。 9.2.4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本规程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及试验结果,干拌砂浆原材料的名称和掺加量。 9.3 湿拌砂浆产品验收检验 9.3.1 湿拌砂浆进场,应按表9,3.1 对性能进行交货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施工工地。 表9.3.1 湿拌砂浆交货检验项目
表9.3.1未列出的其他品种湿拌砂浆按照其相应的产品标准或应用规程的规定确定交货检验项目。 9.3.2 取样与组批 a) b) c) d) i) ii) iii) 9.3.3 合格判定和复验 a) b) c) d) 9.3.4 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本规程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及试验结果,湿拌砂浆原材料的名称和掺加量。 9.4 施工验收 9.4.1 工程验收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定检验机构提供的检验报告为依据,对预拌砂浆及其施工质量有疑问或争议时,应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9.4.2 预拌拌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GB 50203规定的。 9.4.3 预拌抹灰砂浆的强度等级、粘结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GB 50210的要求,外墙贴有饰面砖时,还需按JGJl26、JGJll0的规定进行粘结强度检验。 9.4.4 预拌地面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GB 50209的规定。 9.4.5 冬期施工砂浆强度试块的留置,除应按常温规定要求外,尚应增留不少于1组与砌体同条件的试块,测试检验28d强度。 9.4.6 湿拌砌筑砂浆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原位检测或取样检测,并判定其强度: 对砂浆强度进行现场检测可采用GB/T50315及GJ/T136的方法。 10 试验方法 10.1 预拌水泥砂浆强度试验应按JGJ70的有关规定进行,试件制作时,拌合物的加水量按产品要求确定。拆模时间应在砂浆凝结之后;并且成型后第五天放入标准养护室,标准养护条件为:温度为20±3’C、相对湿度大于90%。预拌石膏砂浆的强度参照JGJ70的方法进行,石膏砂浆试件养护温度为20±3~C,养护相对湿度为自然气候条件下的室内湿度。 10.2 预拌砂浆稠度、凝结时间和收缩率的测定试验按JGJ70的有关规定进行。 10.3 预拌砂浆保水率按本规程附录B《砂浆保水性试验方法》进行。 10.4 干拌散装砂浆的均匀性试验按照本规程附录C《散装干拌砂浆均匀性试验方法》进行。 10.5 预拌砂浆抗渗性试验按照本规程附录D《砂浆抗渗性试验方法》进行。 10.6 预拌水泥砂浆粘结强度试验按照本规程附录E《砂浆粘结强度试验方法》进行。预拌石膏砂浆粘结强度试验参照本规程附录E进行,但石膏砂浆试件养护温度为20±3℃,养护相对湿度为自然气候条件下的室内湿度。 10.7 合同规定的有特殊要求的检验项目的试验应按相关规范的规定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