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阶段的扯皮大多不是算错了,而是风险没分清:一份清单漏了项,算不算工程量清单缺陷?一种材料没在调价表里,能不能调?投标时按自己的施工方案报的措施费,方案改了能不能调?GB/T 50500-2024 第3.3节把这类问题一次性分了三类:发包人承担的风险、承包人承担的风险、以及双方按约定合理分摊的异常波动,并明确列出各自的具体事项。合同基准日(2.0.21条)则是物价调差的起算点,一旦漏约定,标准直接给了默认规则。本篇把3.3节逐条拆开,并给出调价金额与基准日的完整算例。
一、风险范围必须写明,且不得约定”所有风险”(3.3.1条)
3.3.1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发承包,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量与计价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工程计量与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这条是下面所有分配规则的前提:风险范围没有约定,后面的调整就只能靠仲裁解释;写了”所有风险”,则该约定本身无效,风险按3.3.2、3.3.3的法定分配处理。
二、发包人承担的风险(3.3.2条,七项)
3.3.2条规定,下列事项引起的计量与计价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可不考虑,发包人应按本标准第8章的相关规定及时调整相应的合同价款;事项影响工期变化并符合合同约定工期调整的,应调整合同工期:
-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发包人提供的除措施项目清单外的项目清单存在工程量清单缺陷;
-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项目原始数据和基准资料错误;
- 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
- 发包人要求的赶工、提前竣工、停工或暂缓施工;
- 法律法规与政策性变化;
- 超出招标文件规定承包人应承担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及第8.7节规定市场物价变动应予调整的物价变化范围和波动幅度;
- 其他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事项。
注意第一项的限定:只有单价合同、且是”除措施项目清单外”的项目清单存在缺陷,才由发包人承担。措施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属于承包人责任(见3.3.3条第1项),这是两个最容易搞混的边界。
三、承包人承担的风险(3.3.3条,八项)
3.3.3条规定,下列事项引起的计量与计价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应予考虑,因其引起的合同价格和(或)工期变化应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及合同工期内,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和工期不应予调整:
- 措施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及完整性;
-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存在的缺陷(单价计价的暂定数量清单项目除外),以及承包人为完成总价合同中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所要求的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中工作内容说明的所有工作所需费用;
-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承包人为完成工程量清单及其项目特征所说明的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中工作内容说明的所有工作所需费用;
-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引起实施方案变化引起的费用调整;
- 承包人因施工机具使用、施工技术应用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的施工费用增加;
-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引起的赶工、停工或暂缓施工;
- 未超出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物价变化范围和波动幅度的市场物价变动;
- 其他应当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事项。
| 争议场景 | 风险归属 | 依据条文 |
|---|---|---|
| 单价合同项目清单存在工程量清单缺陷(除措施项目清单外) | 发包人承担,按第8章调整价款 | 第3.3.2条第1项 |
| 措施项目清单漏项、算错 | 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格与工期不调整 | 第3.3.3条第1项 |
| 发包人提供的地质资料、原始数据错误 | 发包人承担 | 第3.3.2条第2项 |
| 承包人自行调整施工方案导致费用增加 | 承包人承担 | 第3.3.3条第4项 |
| 承包人投标所报措施项目施工方案被认定合理可行的,措施费包干 | 承包人承担自身调整方案引起的增加 | 第3.3.7条 |
| 物价上涨在约定幅度以内 | 承包人承担 | 第3.3.3条第7项 |
| 物价上涨超出约定幅度或异常波动 | 发包人承担,或按第3.3.5条调整、双方合理分摊 | 第3.3.2条第6项、第3.3.6条 |
|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 按合同约定应予批准工期延长和(或)其引起的费用增加(减少)的,按第8章执行 | 第3.3.2条、第3.3.3条 |
| 工程价款未按约定时间或比例支付 | 按第8章由责任方承担 | 第3.3.4条 |
四、物价变化调整的四个关键点(3.3.5条、3.3.6条)
3.3.5条规定,合同约定因物价变化应予调整价格的项目,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格的,合同价格应按相应规定调整:因人工、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格。采用附录A.1价格指数调差法的,应明确合同价格中人工费、主要材料费等可调因子的权重或金额、波动幅度和价格指数的确定规则,价格指数的来源或确定规则可由双方约定;采用附录A.2价格信息调差法的,应明确可调价人工、主要材料等可调因子的数量计算方式、波动幅度和价格信息的来源及确定规则。可调价主要材料范围应按附录G.2填写表G.2.1-1或表G.2.1-2作为合同附件。施工机具使用费因燃料价格波动而允许调整其燃料动力费的,可按主要材料调差方法调整。综合单价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燃料动力费价差调整应计取增值税,不应计取管理费、利润。
3.3.6条是对未约定情形的兜底:合同未约定因物价变化应予调整价款的清单项目,当市场物价异常波动超出合同约定幅度,或合同未约定物价波动幅度、但市场物价异常波动且有经验的承包人不能预见的,发承包双方可按第3.3.5条的规定调整受异常波动物价变化影响的相关清单项目价款,费用可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注意这一条留了”可”字和”合理分摊”的弹性,并未规定必须全额调整。
另两条常被引用:3.3.7条规定,承包人投标时所报措施项目施工方案应被认为是合理可行并符合实际施工要求的,其措施项目费用包干计价,承包人应承担自身调整施工方案所引起的措施项目费用增加的风险,除工程变更、暂列金额中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以及发包人原因引起承包人提供的措施项目发生延期使用、拆改、增加、重复提供相关措施项目而增加其措施项目费用应按第8章规定调整外,其他不做调整。3.3.9条规定,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对合同图纸进行施工深化设计引起深化图纸与合同图纸存在差异的,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发包人另有要求外,合同价格不应做调整。
五、合同基准日:调差的起算点(2.0.21条)
2.0.21条把合同基准日定义得十分清楚:合同基准日是承包人在投标期内确定投标总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其合价等价格的日期,该日期应作为执行物价变化价款调整、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价款调整的价格基准日。如招标文件(非招标工程为询价文件)及合同未约定,招标工程的合同基准日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的合同基准日为合同签订日前28天。这条给出了确定基准日的方法:优先按合同约定;未约定则按”截止日前28天”倒推。基准日没有它,物价调差就无从起算。
六、计算示例
示例一:物价波动超幅度的调价计算。某工程采用价格指数调差法(附录A.1),合同约定某主要材料参与调价,权重0.35,价格指数的确定规则取合同约定值,波动幅度5%;该材料在合同基准日的指数为100.0,调价考核时指数为115.0,该材料基准日费用1 200 000.00元,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为9%。
指数变动幅度 = (115.0 − 100.0) / 100.0 = 15%
超出波动幅度的部分 = 15% − 5% = 10%
按指数法计算的调增额 = 1 200 000.00 × 15% = 180 000.00 元
波动幅度以内不调的部分 = 1 200 000.00 × 5% = 60 000.00 元
可调部分 = 180 000.00 − 60 000.00 = 120 000.00 元
按第3.3.5条第4款,价差调整应计取增值税、不应计取管理费与利润:调整价款 = 120 000.00 × (1 + 9%) = 130 800.00 元
若该项材料未列入附录G.2表G.2.1-1或表G.2.1-2所约定的可调价主要材料范围,则不能按本条主张调价;权重与波动幅度未在合同中明确的,同样无法计算。
示例二:合同基准日的默认取值。某招标工程投标截止日为2026年4月17日,招标文件与合同均未约定合同基准日。按2.0.21条,招标工程的合同基准日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
合同基准日 = 2026-04-17 − 28天 = 2026-03-20
该日期即为物价变化价款调整与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价款调整的价格基准日。
示例三:两类争议的归属判定。某工程结算时出现两笔费用争议:一是承包人投标时未计取垂直运输措施费用86 000.00元,属措施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及完整性问题,按第3.3.3条第1项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二是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察原始资料与实际不符,导致基础设计变更并增加费用250 000.00元,按第3.3.2条第2项由发包人承担,应按第8章规定及时调整相应的合同价款;若影响工期且符合合同约定工期调整条件,还应调整合同工期。
七、实务提示
- 风险范围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写明,”所有风险””无限风险”类约定无效。
- 单价合同的项目清单缺陷由发包人承担,但措施项目清单的准确性由承包人承担——这条边界最容易在结算时被搞反。
- 调价要同时具备三个前提:材料在附录G.2表G.2.1-1或表G.2.1-2的约定范围内、权重或数量计算方式已明确、波动幅度已约定。
- 价差调整只计增值税,不计管理费和利润;措施项目包干,方案调整引起的增加不调(工程变更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除外)。
- 合同基准日优先按约定,未约定则按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为合同签订日前28天)倒推。
依据:GB/T 50500-2024 第2.0.21条、第3.3.1条、第3.3.2条、第3.3.3条、第3.3.4条、第3.3.5条、第3.3.6条、第3.3.7条、第3.3.8条、第3.3.9条、第3.2.11条、附录A.1、附录A.2、附录G.2表G.2.1-1及表G.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