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500-2024 | 措施项目费的计算与调整

闲话家常7小时前发布 ji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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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项目费是唯一”看不见工程量”却必须算准的钱:脚手架、垂直运输、临时设施、安全生产措施、冬雨季与夜间施工增加、成品保护……它们要么按”项”包干,要么按费用分拆表的初始设立、中期运行、后期拆除三段来算。GB/T 50500-2024 给了三条调整路径:工期实质变化按中期运行费调整(第8.9.4条),变更引起的额外措施按实际发生计(第8.9.5条),措施方案实质改变由不利一方在实施前提出(第8.9.6条、第8.9.7条)。而第6.2.13条要求投标时就提交措施项目费用分拆表,正是为了让这三条路径有数据基础。本篇把这套机制与第3.2.6条的六类费用、第7.3条的计量规则一并讲清,并给出中期运行费与分拆表填法的算例。

一、措施项目费的六类内容(3.2.6条)

3.2.6条规定,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符合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的要求和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的措施项目列项及其工作内容的有关规定,包括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全面完成工程所发生的不限于下列费用:

序号 费用内容 典型项目
1 工地内及附近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通风排气及其他同类费用 临时道路、临时用水用电管网、临时办公与生活设施
2 在地下空间、高层或超高层建筑、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恶劣气温气候、冬雨季、交叉作业等环境下施工所需的措施费用 地下室通风照明、冬季保温、交叉作业防护
3 施工中的材料堆放场地整理、工程用水加压、施工雨(污)水排除、建筑施工及生活垃圾外运及消纳、成品保护、完工清洁和清场退场等费用 场地平整与清运、成品保护、垃圾外运消纳
4 满足政府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措施要求所需的费用,包括执行其要求引起的相关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安全防护设施、临边防护、用电安全
5 除按第8.3.2条、第8.3.4条规定的措施项自费(外)可调整外,完成暂列金额清单项目所需的措施费用 暂列金额项目实施所需的措施
6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其他措施费用 合同约定的其他措施

3.2.5条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应按国家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计价——这一项不适用自行选择费率的标准。3.2.1条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宜采用单价计价方式,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宜采用总价计价方式,即以项为单位计算其清单项目价格。

二、投标阶段就要提交措施项目费用分拆表(6.2.13条)

6.2.13条规定,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提交的措施项目费用分拆表,应按附录E.3的表E.3.3的规定列明各项措施项目费用的初始设立费用、中期运行费用、后期拆除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分拆表可应用于第8章规定的工程索赔计价和第9章的进度款支付。附录E.3另有表E.3.1措施项目清单构成明细分析表、表E.3.2措施项目费用分拆表、表E.3.4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用组成明细表的有关规定。

这张表是后续所有措施项目调整的数据底座:第8.9.4条按中期运行费用计算工期影响的调增(减)价格,第8章的工程索赔计价与第9章的进度款支付也要用它。没有分拆表,第8.9.4条的公式就没有可用的分子。

三、四条调整路径

路径一:工期实质变化——按中期运行费调整(第8.9.4条)。工程变更或发包人责任事件引起合同工期实质性延长或缩短的,发承包双方可按下式计算合同工期影响的措施项目调增(减)价格:措施项目调增(减)价格=延长(缩短)工期×措施项目中期运行费用/合同工期。其中延长(缩短)工期按第7.4.4条计算,措施项目中期运行费用按第6.2.13条规定的措施项目费用分拆表计算合同清单中所有受影响措施项目的中期运行费用总额。公式只用中期运行费,不含初始设立费与后期拆除费。

路径二:变更引起的额外措施——按实际发生计(第8.9.5条)。为完成工程变更而需增加的额外措施项目、且该费用未包括在第8.9.1条至第8.9.4条规定计价范围内的,增加的措施项目费用按下列规定计算:完成工程变更所需增加的(现场没有的)施工机具,应按实际发生施工机具的型号、台数及其耗用台班计量,并按合同清单中的计日工清单的相关施工机具单价进行计价,若合同清单中没有相应计日工清单,可按第8.6.3条计算;完成工程变更所需增加设置的(现场没有的)临时设施,应按实际发生临时设施的类型、数量及使用时间进行计量,按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合理市场价格进行计价。

路径三:方案实质性改变——实施前提出(第8.9.6条、第8.9.7条)。工程变更涉及合同工程范围、工期、质量、合同规范等实质性内容变化并引起措施项目发生改变时,发承包双方的不利一方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在实施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另一方审核,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对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双方确认后执行的,可按第8.9.4条、第8.9.5条调整措施项目费。如果不利一方在约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用的,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用的变化或放弃调整权利;如果另一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对不利一方提出的调整费用进行确认或提出审核意见的,视为认可。

路径四:暂列金额引起的变化(第8.3.4条)。发生工程变更、工程索赔而引起措施项目、合同工期变化的,应分别按第8.9节、第8.11节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用和合同工期;发生其他用于合同价格调整的暂列金额事件的,合同清单的措施项目费与合同工期均不应做调整。

四、措施项目的计量规则(7.3条)

7.3.1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及下列规定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措施项目不应予计量调整: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列项的措施工程及合同约定应予计量的措施项目,按第7.2.1条、第7.2.2条执行;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工程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变化,按第7.4.4条执行;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的措施项目变化,按第8.2.2条、第8.2.3条执行;暂列金额项目中所含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引起的措施项目变化,按第7.7.2条执行。7.3.2条规定,专业工程暂估价已包含其措施项目费用,不应另外计算。7.3.3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及第3.2.6条第5款规定用于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工程索赔的暂列金额按第7.4节、第7.6节、第7.7节规定计量、用于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按第7.7节规定计量外,暂列金额的措施项目费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措施项目中,不应另外计量调整。

这三条把措施项目的”不计量”边界划得很清楚:措施项目以项包干,默认不随工程量调整;只有列在分部分项中的措施工程、约定应计量的措施项目,以及变更、缺陷、暂列金额引发的变化,才走各自的调整规则。

五、计算示例

示例一:工期实质变化引起的中期运行费调整。某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停工并复工,合同工期实质性延长30天,合同工期365天;按第6.2.13条的措施项目费用分拆表计算,合同清单中所有受影响措施项目(脚手架、垂直运输、临时用水用电、成品保护)的中期运行费用总额为486 000.00元。

措施项目调增价格 = 30 × 486 000.00 / 365 = 39 945.21 元

该金额只对应延长期间的中期运行费用,初始设立费用与后期拆除费用不随工期延长而重复计算。

示例二:变更引起的额外机具与临时设施。某工程变更新增一台施工用汽车吊,型号及台数为1台、耗用台班22台班,报价单中该型号汽车吊的计日工台班单价为1 850.00元/台班;另需新增工程专用临时设施一处,双方协商确定的合理市场价格为68 000.00元。

增加的施工机具费 = 1 × 22 × 1 850.00 = 40 700.00 元

增加的临时设施费 = 68 000.00 元

第8.9.5条要求”现场没有的”机具与临时设施才可计,已有的只能算延期使用费;若合同清单中没有相应计日工清单,机具费按第8.6.3条确定。

示例三:分拆表的三段费用如何支撑调整。某措施项目(垂直运输)在分拆表中的费用构成:初始设立费用(进出场、基础制作安装)86 000.00元、中期运行费用(设备运转使用)按合同工期365天分摊为438 000.00元、后期拆除费用(拆除、轨道拆除)34 000.00元;该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合计 558 000.00元/项。

若因发包人原因工期延长20天,仅中期运行部分发生变化:

单位时间中期运行费 = 438 000.00 / 365 = 1 200.00 元/天

措施项目调增价格 = 20 × 1 200.00 = 24 000.00 元

按第8.9.4条口径用总公式算也是同一结果:20 × 438 000.00 / 365 = 24 000.00 元。初始设立与后期拆除费用不动,这是分拆表分段的实际意义——它把”随时间变化”和”一次性发生”的部分分开了。

六、实务提示

  • 措施项目以项包干,默认不随工程量调整;只有列在分部分项的措施工程、约定应计量的措施项目与变更/缺陷/暂列金额引发的变化才调整。
  • 投标阶段就要按表E.3.3提交措施项目费用分拆表,列明初始设立、中期运行、后期拆除三段费用;没有分拆表,第8.9.4条的公式无法计算。
  • 工期实质变化只调中期运行费,公式为”延长工期×中期运行费用/合同工期”。
  • 变更引起的额外措施只算”现场没有的”机具与临时设施,机具按计日工台班单价、临时设施按协商的合理市场价格。
  • 方案实质性改变时,不利一方必须在实施前提交方案并说明与原方案的差异,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对方逾期不确认视为认可。

依据:GB/T 50500-2024 第3.2.1条、第3.2.5条、第3.2.6条、第6.2.13条、第7.2.1条、第7.2.2条、第7.3.1条、第7.3.2条、第7.3.3条、第7.4.4条、第7.7.2条、第8.2.2条、第8.2.3条、第8.3.4条、第8.6.3条、第8.9.1条、第8.9.4条、第8.9.5条、第8.9.6条、第8.9.7条、第8.11条、第9章、附录E.3表E.3.1、表E.3.2、表E.3.3、表E.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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