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调差听起来只有一个公式,实际上标准给了两条完全不同的技术路线:价格指数调差法用”指数比”算,靠权重把人工、材料、机械的波动折算成钱;价格信息调差法用”价差”算,靠基准价与计量周期市场价的差额乘数量,再扣掉风险幅度。两条路线的资料来源、金额口径、暂定处理与风险系数规则都不一样,选错了口径,调差金额能差出一大截。GB/T 50500-2024 附录A把两套规则连同它们的配套条款(权重表、基准价来源、风险幅度系数、多价格的取值方法)完整规定,本篇逐条拆解并给出完整算例。
一、价格指数调差法(附录A.1)
按 A.1.1 条,采用价格指数调差法的,因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招标人提供的附录G中表G.2.1-2 承包人提供可调价主要材料表二,并由投标人在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公式中的各量含义如下:
| 符号 | 含义 | 关键限制 |
|---|---|---|
| Δ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 — |
| P₀ | 约定的计量周期中承包人应得到的不含增值税合同价金额 | 不应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变更及其他金额也不应计算在内,但工程量清单缺陷及按中标价的工料机单价计算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应计算在内 |
| A | 定值权重(不调部分的权重) | 不随调价变动 |
| B₁、B₂、B₃…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权重) | 占不含税签约合同价的权重 |
| F₁、F₂…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 | 计量周期当期值 |
| F₀、F₀₂…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合同基准日的价格指数) | 如合同约定允许价格波动幅度,基本价格指数应予以考虑此波动幅度系数 |
A.1.1条最后两句划定了责任: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由发包人根据工程情况测算确定其范围,并由投标人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投标人有异议的应在投标前提请发包人澄清或修正;价格指数的来源或确定方式方法应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配套的四条:
- A.1.2条:采用暂时确定调整差额,计算时没有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计量周期的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 A.1.3条:工程变更引起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需调整权重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
- A.1.4条:当变值权重未约定时,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可采用最高投标限价的相应权重。
- A.1.5条:计量周期内因市场价格波动形成多个价格指数的,可采用计量周期内的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或价格指数与相应已完工程量的加权平均值,或主要用量施工期间的价格指数;发承包双方应约定采用何种方法,或不同情况下采用方法的优先顺序。
- A.1.6条:招标工程的合同基准日价格指数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价格指数,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非招标工程的应为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价格指数。
二、价格信息调差法(附录A.2)
按 A.2.1 条,采用价格信息调差法的,因人工、材料、施工机具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附录G中表G.2.1-1 承包人提供可调价主要材料表一,并由投标人在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价格数据,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各量含义:
| 符号 | 含义 | 关键规则 |
|---|---|---|
| ΔP | 价差调整费用,按计量周期计算的当次调价费用 | — |
| ΔC | 可调因子价差 | — |
| C₀ | 基准价:投标截止日前28天(招标工程)或合同签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的市场价格 | 来源可为发包人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时采用的市场价格,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季(月)度信息价,或同类项目、同期(前1个月内)、同条件、所在地交易中心公布的招标中标价;均应代表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市场价格水平;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基准价采用的价格来源、发布机构和具体季(月) |
| Cᵢ | 计量周期市场价格 | 可为双方确认的该周期市场价格,或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季(月)度信息价,或同类项目交易中心中标价;均应代表计量周期的现行市场价格水平 |
| Q | 可调因子的数量 | 数量计算规则应依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数量计算规则确定;采用其他计算方法的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细化明确 |
| r | 风险幅度系数 | 当ΔC>0 时 r 为正值,当ΔC≤0 时 r 为负值 |
A.2.1条同样把责任划给发包人:基准价和计量周期市场价格所采用的价格方式、价格信息来源及其确认、风险幅度系数的确认等,应由发包人根据工程情况测算确定,并在招标文件明确,承包人有异议的应在投标前规定时间内提请发包人澄清或修正;可调差的材料数量应依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数量计算规则确定。
余下四条:A.2.2条,没有计量周期市场价格信息或双方争议较大的,可暂用该计量周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计算,并在以后付款中再按实际市场价格信息调整;A.2.3条,计量周期内形成多个市场价格的,可采用算术平均值、与已完工程量的加权平均值或主要用量施工期间的价格,双方应约定方法或优先顺序;A.2.4条,当以造价管理机构信息价作为基准价与现行价时,按投标价与基准价的三种关系分别处理——投标价低于基准价的,现行价涨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出合同约定风险幅度的部分按实调整;投标价高于基准价的相反处理;投标价等于基准价的,涨跌幅均以基准价为基础;A.2.5条,采用发包人认定的材料采购价格作为计量周期市场价格时,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单价报送核对,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确认,分批采购可按权重取平均值,发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三、两条路线的差别
| 对比项 | 价格指数调差法(A.1) | 价格信息调差法(A.2) |
|---|---|---|
| 资料来源 | 附录G表G.2.1-2 + 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 | 附录G表G.2.1-1 + 投标函附录约定价格数据 |
| 计算逻辑 | 指数比加权:各可调因子 F/F₀ 按权重折算 | 价差乘数量:(Cᵢ−C₀)×Q,再乘风险幅度系数 |
| 金额口径 | P₀ 为计量周期应得的不含税合同价(剔除调价、质保金扣留、预付款收付;按现行价格计价的变更不计,清单缺陷与按中标价工料机单价计算的变更计入) | ΔC 为可调因子价差,按可调因子的数量 Q 计算 |
| 风险幅度处理 | 体现在基本价格指数 F₀ 中(合同约定允许波动幅度的,F₀ 应考虑波动幅度系数) | 单列风险幅度系数 r:ΔC>0 取正,ΔC≤0 取负 |
| 权重/数量未定时的兜底 | 变值权重未约定 → 采用最高投标限价的相应权重(A.1.4条) | 数量计算规则未约定 → 依合同约定规则;用其他方法的须在招标文件与合同专用条款细化(A.2.1条) |
| 基准日 | 招标工程: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价格指数;非招标:合同签订日前28天 | 基准价 C₀ 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招标)或合同签订日前28天(非招标)的市场价格 |
四、计算示例
示例一:价格指数调差法。某工程约定计量周期应得的不含增值税合同价金额 P₀ = 1 200 000.00 元(已按规则剔除价格调整、质保金扣留与预付款收付,计入按中标价工料机单价计算的变更);定值权重 A = 0.30;人工变值权重 B₁ = 0.40、钢材变值权重 B₂ = 0.30;当期人工价格指数 F₁ = 112.0、钢材 F₂ = 118.0;基准日指数 F₀₁ = F₀₂ = 100.0。
调价系数 = (A + B₁×F₁/F₀₁ + B₂×F₂/F₀₂) − 1
= (0.30 + 0.40×112.0/100.0 + 0.30×118.0/100.0) − 1
= (0.30 + 0.448 + 0.354) − 1 = 0.102
ΔP = 1 200 000.00 × 0.102 = 122 400.00 元
若合同约定了允许的价格波动幅度,基本价格指数 F₀ 应按该幅度系数调整后再参与计算,调差额随之变化——这是指数法把风险幅度藏进基准值的地方。
示例二:价格信息调差法。某工程可调价钢材数量 Q = 860.00 t(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计算规则确定),基准价 C₀ = 4 200.00 元/t(投标截止日前28天信息价),计量周期市场价 Cᵢ = 4 680.00 元/t,合同约定风险幅度系数 r = 3%。
ΔC = (Cᵢ − C₀) × Q = (4 680.00 − 4 200.00) × 860.00 = 412 800.00 元
ΔP = ΔC × (1 − r) = 412 800.00 × (1 − 3%) = 400 416.00 元
风险幅度内的12 384.00元由承包人承担、超过部分才调——这与指数法把幅度放进 F₀ 是同一经济效果,但计价路径不同:指数法按比例、价差法按金额。
示例三:投标价低于基准价时的调整基准。某可调价材料,投标报价 4 050.00 元/t 低于基准价 C₀ = 4 200.00 元/t,计量周期信息价 4 680.00 元/t,风险幅度 3%。按第A.2.4条第1款,涨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现货价高于基准价属上涨情形,故以基准价为基:
可调部分 = (4 680.00 − 4 200.00) × (1 − 3%) = 480.00 × 0.97 = 465.60 元/t
若同批材料行情反转跌至 3 990.00 元/t(低于投标报价),跌幅则应以投标报价 4 050.00 元/t 为基础计算:
可调部分 = (4 050.00 − 3 990.00) × (1 − 3%) = 60.00 × 0.97 = 58.20 元/t
同一条款在涨跌两个方向上用了两个不同的基准,这就是第A.2.4条分三款分别规定的原因。
五、实务提示
- 指数法用指数比加权、价差法用价差乘数量,两条路线的资料表不同(表G.2.1-2 vs 表G.2.1-1),不能混用。
- P₀ 的口径要抠准:剔除调价、质保金扣留、预付款收付;按现行价格计价的变更不算,按中标价工料机单价计价的变更与清单缺陷要算。
- 风险幅度的处理位置不同:指数法藏在 F₀ 里,价差法单列 r(涨取正、跌取负)。
- 权重/数量/基准价来源/风险幅度系数都由发包人测算并在招标文件明确,承包人须在投标前提异议——投标后再说没看到就没依据了。
- 计量周期出现多个价格或指数时,双方必须事先约定取值方法或优先顺序;发包人认定采购价时,承包人采购前要报送数量与单价,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
依据:GB/T 50500-2024 附录A A.1.1条、A.1.2条、A.1.3条、A.1.4条、A.1.5条、A.1.6条、A.2.1条、A.2.2条、A.2.3条、A.2.4条、A.2.5条、附录G表G.2.1-1、表G.2.1-2、第3.3.5条、第3.3.6条、第8.7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