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500-2024 | 合同价款调整的11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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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调整不是”一件事”,而是十一条路径。GB/T 50500-2024 第8.1.1条列了十一类可调价事项,每一类都有自己的条款、自己的计算规则、自己的时限;而8.1.2条至8.1.8条则规定了所有调整事项共用的程序链条:承包人申报、发包人核实、承包人复核、争议期间继续履行、签署确认后与进度款同期支付、最后按第3.2条调整增值税。分错路径和漏走程序,是结算阶段最常见的两类错误。本篇先把十一类事项与对应条款排成速查表,再把共用程序逐条拆开,并给出暂列金额扣除、暂估价材料调整两类可直接复算的例子。

一、十一类调整事项与对应条款(8.1.1条)

8.1.1条规定,合同履行过程发生下列事项,发承包双方可按本标准第7章、本章的规定调整相关合同价款:工程量清单缺陷;暂列金额;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计日工;物价变化;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工程索赔;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序号 调整事项 主要条款 调整的核心逻辑
1 工程量清单缺陷 第8.2条、第7.2条 单价合同按第8.2.1条重新计量并按第8.9条调整,增减不超过15%(含15%)按第8.9.1条、超过15%按第8.9.2条;总价合同按第8.2.3条不调价不调工期
2 暂列金额 第8.3条 由发包人掌握、依指令使用;未发生调整事件的,合同总价包含的暂列金额在结算时全部扣除
3 暂估价 第8.4条 以招标或确认价格取代暂估价;材料暂估价清单项目只调整综合单价中的材料暂估价价格,其他费用不调
4 总承包服务费 第8.5条 甲乙供材互转、专业分包取消等情形下的扣减与增加;按项计价的为风险包干,结算不作调整
5 计日工 第8.6条、第7.5条 按第7.5条计量、依据合同清单中计日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计价;无适用单价的按第8.6.3条确定
6 物价变化 第8.7条、附录A 按合同约定的幅度与附录A方法调整;未超幅度的由承包人承担
7 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 第8.8条 合同基准日之后发生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管理费及利润不调整
8 工程变更 第8.9条、第7.4条 按第8.9.1条五档匹配确定综合单价,超过15%按第8.9.2条量价联动
9 新增工程 第8.10条、第7.7条 按合同单价加四项差异调整,或另议计量与计价规则并签补充协议
10 工程索赔 第8.11条 按第8.11.3条等程序提出,发包人原因可索赔利润
11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合同约定 合同约定的兜底条款,须与前十类不重复

二、调整程序:六步链条(8.1.2条至8.1.8条)

8.1.2条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价格调整事项的,承包人应按第7章的规定计算价格调整事项的工程量,依据第8.2节至第8.11节的规定计算调整价格,并在约定时间内与相关资料一并提交给发包人核对。8.1.3条规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格调整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应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不予确认的应将价格调整核对意见书面回复承包人;未确认也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格调整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8.1.4条规定,发包人提出价格调整核对意见的,承包人应在收到核对意见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对其进行复核,予以认可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不予认可的应将相关复核意见书面回复发包人,未确认也未提出复核意见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

这两条再次出现”逾期视为认可”的机制:发包人不核实不回复,报告即被认可;承包人不复核不回复,对方的意见也被视为认可。8.1.5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对合同价格调整通过核对、复核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第11章争议解决相关规定处理;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承包双方在争议解决期间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争议得到解决。8.1.6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在确定的合同价格调整相关计量与计价成果文件上签署,作为第9章、第10章合同价款支付的依据;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和施工过程结算款同期支付。

8.1.7条规定,工期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发承包双方应按第8.2节至第8.11节的相关规定处理。8.1.8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价格调整事项达成一致后,应按第3.2节的规定计算及调整增值税和合同价格,但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增值税应按第8.4节的相关规定计算。最后这一句是防止税金重复计算的要点:专业工程暂估价是含增值税的(2.0.15条),其税金不再并入第3.2.11条的计算基础。

三、两类容易算错的事项:暂列金额与暂估价

8.3.1条规定,合同总价内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依据发包人发出的指令使用。8.3.2条规定,暂列金额用于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量,按合同单价计算调整价格;完成相关工程引起措施项目费用变化的,可按第8.9节计算调整;合同价格应按所确定的调整价格与暂列金额的差异进行调整。8.3.5条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发生暂列金额调整事件的,合同总价包括的暂列金额应在结算时全部扣除;如发生调整事件的,按第8章规定申报、核实及确定,并按第9章、第10章支付相应价款。这条”未发生就全额扣除”是暂列金额最核心的规则。

8.4.6条规定,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材料暂估价的清单项目价格调整,应只调整综合单价的材料暂估价价格,合同清单中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的其他费用不宜做调整;调整后的合同单价可用于第8.2节、第8.3节、第8.9节规定的工程量清单缺陷、暂列金额、工程变更的计价。这条把暂估价材料调整后的单价”接续使用”到后续的缺陷调整、暂列金额使用和变更计价中,避免了各算各的。

四、计算示例

示例一:未发生调整事件的暂列金额全额扣除。某工程合同总价中包含暂列金额3 000 000.00元(其中用于暂未明确或不能详细说明工程、服务2 000 000.00元,用于合同价款调整1 000 00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发生任何暂列金额调整事件。

结算时扣除暂列金额 = 3 000 000.00 元

依据是第8.3.5条:没有发生暂列金额调整事件的,合同总价包括的暂列金额应在结算时全部扣除,两类一并扣除。漏扣这300万元,是结算审核中最常见的疏漏之一。

示例二:暂估价材料只调材料价。某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含主材暂估价,暂估单价486.00元/m²,暂估数量1 250.00m²;实施后按第8.4.5条以实际采购价512.00元/m²(不含税)取代暂估价。

暂估金额 = 486.00 × 1 250.00 = 607 500.00 元

材料价调整额 = (512.00 − 486.00) × 1 250.00 = 32 500.00 元

按第8.4.6条,只调整综合单价中的材料暂估价价格,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其他费用(人工、机械、管理费、利润)不调整。调整后的合同单价继续用于第8.2条、第8.3条、第8.9条的计价。

示例三:调整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某工程经双方签署确认的工程变更调整价款为1 280 000.00元,同时因工期变化调整的措施项目费用为96 500.00元。

本期应付调整价款 = 1 280 000.00 + 96 500.00 = 1 376 500.00 元

按第8.1.6条,经双方确认调整的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和施工过程结算款同期支付,不得挂账等待竣工结算;再按第8.1.8条与第3.2条计算调整增值税,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增值税按第8.4条处理,不并入第3.2.11条的计算基础。

五、实务提示

  • 先把事件归类到十一类中的哪一类,再找对应条款,路径对了计算才不会错。
  • 申报—核实—复核的时限要卡住:发包人逾期不回复视为认可,承包人逾期不回复也视为认可对方意见。
  • 争议解决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 暂列金额未发生调整事件,结算时全部扣除;暂估价材料只调材料价部分,调整后单价接续用于缺陷、暂列金额与变更计价。
  • 确认后的追加减价款与进度款、施工过程结算款同期支付;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增值税不并入第3.2.11条计算基础。

依据:GB/T 50500-2024 第2.0.15条、第3.2条、第3.2.11条、第7章、第8.1.1条、第8.1.2条、第8.1.3条、第8.1.4条、第8.1.5条、第8.1.6条、第8.1.7条、第8.1.8条、第8.2条、第8.3条、第8.4条、第8.5条、第8.6条、第8.7条、第8.8条、第8.9条、第8.10条、第8.11条、第9章、第10章、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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