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由谁提供、提供的材料价格进不进综合单价、损耗算谁的、临时改由对方采购时钱怎么调整——这四个问题是清单计价实务中争议最集中的地方。GB/T 50500-2024 把发包人提供材料与承包人提供材料分列为第3.6节和第3.7节,并在第3.2.4条明确了综合单价的费用边界。实践中最常见的错误是把甲供材价格整体计入承包人的综合单价,或者把所有损耗都算给承包人,结果在结算阶段被审核方全额核减。本篇按标准原文梳理两类材料供应的规则差异、费用归属和变更处理办法,并给出可直接套用的计算示例。
一、综合单价的费用边界:甲供材不进综合单价
依据第3.2.4条,发包人提供材料、承包人负责安装的清单项目,其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应当包括承包人自身应承担的安装损耗,但不包括发包人提供材料的价格,也不包括按附录G.1表G.1.1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损耗费用和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用。也就是说,承包人在综合单价中只挣取安装部分的费用与自身应承担的安装损耗,材料本体价格和发包人承担的损耗从综合单价中剔除。
该条同时规定了一种特殊情形:发包人提供材料且材料供应方负责安装,承包人不负责安装、只提供配合及协调服务的,工程量清单不应列项,也不计算其综合单价,但应在其他项目清单中计算其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用。这一条是审核中判断“清单是否重复列项”的直接依据。配合协调、材料保管等服务由发包人承担,可以在总承包服务费中计取,参见第3.6.4条;总承包服务费本身应为完成约定责任的不含增值税价格,按第4.2.6条计算,参见第3.2.9条。
二、招标阶段的约定要求
第3.6.1条要求,建设工程存在发包人提供材料的,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发包人提供材料的名称、档次、规格型号、交货方式及地点,并在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中对发包人提供材料予以描述。项目特征描述不完整,后续调整综合单价时就会缺乏依据,是结算争议的常见源头。
第3.6.2条要求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有效损耗率,有效损耗率可按类似工程同类项目材料损耗率合理确定,并按附录G.1的规定填写表G.1.1发包人提供材料一览表;表G.1.1中的材料数量应根据招标图纸和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规定计算。注意这里的数量口径是“按计算标准算出来的量”,而不是供货合同采购量,报价时两者不能混用。
三、超领材料与损耗率超出的责任划分
第3.6.3条划定了超领的两类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实际领用数量超过单价合同的施工图纸计算的实际数量或总价合同的合同图纸计算的合理数量及合同约定的材料有效损耗时,超出部分的材料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按相应供货合同的单价计算确定超领数量的材料费用,并从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的价款中扣除;因发包人实际提供材料的规格型号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规格型号不同而引起材料实际损耗率超出有效损耗率的,超出部分应由发包人承担。实务中,审价意见若未区分这两类原因,扣款结论就可能整体反向。
四、两类材料供应的规则对比
下表按标准条文逐项对比发包人提供材料与承包人提供材料在责任划分、费用归属和程序要求上的差异,便于在合同条款设置和审核核对时逐条比对。
| 对比事项 | 发包人提供材料 | 承包人提供材料 | 依据条文 |
|---|---|---|---|
| 采购、运输与保管责任 | 发包人组织供货,承包人负责安装并协助协调、卸货、验收 | 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 第3.6.4条、第3.7.1条 |
| 材料价格是否进入综合单价 | 不进入综合单价,仅计承包人自身承担的安装损耗 | 材料费进入综合单价 | 第3.2.4条、第3.2.2条 |
| 损耗费用承担 | 表G.1.1约定由发包承担的损耗不进入综合单价 | 由承包人承担,体现在材料单价中 | 第3.2.4条、第3.6.2条 |
| 报审与检测程序 | 交货时承包人与供货人办理交货验收手续 | 订购前提交质量证明文件、供货人及样品报发包人确认,发包人可检测 | 第3.6.4条、第3.7.2条、第3.7.3条 |
| 质量不合格费用 | 发包人原因导致材料不符要求或延误,工期顺延并赔偿损失含利润 | 检测不合格由承包人承担检测费用、损失及修复费用,工期不予延长 | 第3.6.5条、第3.7.3条 |
| 价格调整路径 | 按第8章规定调整,并可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 按附录G.2填写表G.2.1-1或表G.2.1-2,价差只计增值税 | 第3.6.4条、第3.3.5条 |
五、供应主体变更的处理
第3.6.6条规定,发包人要求将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变更为承包人负责采购的,应征得承包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有权提出合理反对意见;承包人接受后应按工程进度计划负责变更材料的采购及供应,合同总价中已计取发包人提供材料的协助协调、保管及提供相应服务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按第8.5节予以扣减。变更材料价格可通过双方共同招标采购或市场询价确定,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变更后的综合单价按第3.6.6条所给公式计算。
反向变更由第3.7.4条规定:发包人要求将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变更为发包人提供的,同样应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接受后,相关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包含的材料费及其采购保管费等应予扣除,综合单价中所含的其他费用不做调整,扣除后的清单项目单价应为该清单项目的安装综合单价,合同总价中包含的扣除价款的增值税应予以扣减;发包人还应按第8.5节向承包人支付总承包服务费及增值税。两类变更方向的费用处理正好相反,审核时不能混用。
六、计算示例
示例一:甲供材改为承包人采购后的综合单价调整。某工程的镀锌钢管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安装单价为 320.00 元/m,工程量 860.00 m。因发包人将该材料改为承包人采购,双方共同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为 180.00 元/m,合同约定的有效损耗率按第3.6.2条取 5%,管理费费率取 6%、利润率取 5%(按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取费费率计取)。
按第3.6.6条公式计算:
变更后综合单价 = 合同单价 + 已确认材料价格 × (1 + 损耗率) × (1 + 管理费费率) × (1 + 利润率)
材料损耗后价格 = 180.00 × (1 + 5%) = 189.00 元/m
计取管理费后价格 = 189.00 × (1 + 6%) = 200.34 元/m
计取利润后价格 = 200.34 × (1 + 5%) = 210.36 元/m
变更后综合单价 = 320.00 + 210.36 = 530.36 元/m
该清单项目变更后合价 = 530.36 × 860.00 = 456 109.60 元。注意此处只加材料及其损耗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安装人工、机械等费用已在合同单价中,不得重复计取;同时合同总价中已计取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按第8.5节同步扣减。
示例二:超领材料的扣款计算与责任判定。某单项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墙面瓷砖,有效损耗率 5%。按施工图纸和工程量计算标准计算的瓷砖数量为 1 200.00 m,实际领用 1 285.00 m,供货合同单价 42.00 元/m。
允许领用量 = 1 200.00 × (1 + 5%) = 1 260.00 m
超领数量 = 1 285.00 − 1 260.00 = 25.00 m
应扣材料费 = 25.00 × 42.00 = 1 050.00 元,于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价款中扣除。但若核查发现超领是因发包人实际提供的瓷砖规格型号与招标文件规定不同,导致实际损耗率超出有效损耗率,则该 25.00 m 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不予扣除。责任判定必须先于扣款计算,这是第3.6.3条的关键。
示例三:乙供材改为发包人提供时的单价扣减。某分部分项项目综合单价 268.00 元/m,其中材料费 180.00 元/m、采购保管费 12.00 元/m,其余为人工、机械、管理费、利润及税金。按第3.7.4条,材料费及其采购保管费应予扣除,其他费用不调整,增值税相应扣减。
扣除金额 = 180.00 + 12.00 = 192.00 元/m
扣除后清单项目单价(安装综合单价)= 268.00 − 192.00 = 76.00 元/m
同时,发包人应按第8.5节向承包人支付因该材料改为发包人提供而需要承包人协助协调、材料保管等相应服务的总承包服务费及增值税;价差调整按第3.3.5条只计取增值税,不计取管理费和利润。
七、实务提示
- 招标阶段就把甲供材料的名称、档次、规格型号、交货方式及地点写进招标文件,并在项目特征中描述,否则第3.6.6条的变更单价计算将缺乏基准。
- 表G.1.1中的材料数量必须按招标图纸和工程量计算标准计算,不能直接套用供货合同采购量,两者差异就是超领扣款的争议区间。
- 总承包服务费在甲乙供材两种情形下都可能出现:甲供材是承包人提供协调与保管服务,乙供材是材料改由发包人提供后承包人仍提供协调与保管服务,计取依据均为第3.6.4条与第8.5节。
- 供应主体变更必须取得承包人书面同意并留存记录,无书面同意的变更不满足第3.6.6条和第3.7.4条的适用前提。
依据:GB/T 50500-2024 第3.2.2条、第3.2.4条、第3.2.9条、第3.3.5条、第3.6.1条至第3.6.6条、第3.7.1条至第3.7.4条、第4.2.6条、第8.5节、附录G.1表G.1.1、附录G.2表G.2.1-1及表G.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