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工程暂估价解决的是”招标时还定不下来的专业工程”的定价问题,2024版围绕它给了一整套规则:谁当招标人、组织招标的费用谁担、依法必须招标的怎么办、不必须招标的怎么定价、调完价之后的综合单价能不能继续用于变更与缺陷调整。其中第8.4.6条最容易被忽略——材料暂估价被调整后,只能动材料那一部分,综合单价里的其他费用”不宜做调整”,但调整后的合同单价又可以继续用于工程量清单缺陷、暂列金额与工程变更的计价。本篇按第8.4条逐项拆开,并给出取代暂估价与只调材料价的算例。
一、暂估价的两个定义
2.0.14条规定,材料暂估价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设计图纸要求必需使用的材料,但在招标时暂不能确定其标准、规格、价格而在工程量清单中预估到达施工现场的不含增值税的材料价格——注意”不含增值税”。2.0.15条规定,专业工程暂估价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在招标时暂不能确定工程具体要求及价格而预估的含增值税的专业工程费用——注意”含增值税”。这个税费口径差异直接影响它们能否并入第3.2.11条的增值税计算基础: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税金已含在其金额内,不并入计税基础。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直接以招标价取代(8.4.1条)
8.4.1条规定,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以招标确定的材料税前价格和(或)含税专业分包工程价格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格。这条最简单:必须招标的,招标结果直接顶替暂估价,材料按税前价、专业工程按含税价取代。
三、招标人是谁,费用谁担(8.4.2条至8.4.4条)
| 招标人 | 组织招标费用 | 配合费用 | 依据条文 |
|---|---|---|---|
| 发包人作为招标人 | 由发包人承担 | 需要承包人配合的,承包人应自行承担其配合费用 | 第8.4.2条 |
| 承包人作为招标人 | 由承包人承担,其费用应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标总价(合同签订价格)中 | 需要发包人配合的,发包人应自行承担其配合费用 | 第8.4.3条 |
|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 | 发承包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费用 | 各自承担 | 第8.4.4条 |
承包人当招标人时,组织招标费用视为已含在投标总价里——这是”投标总价包干”原则在暂估价环节的延续,投标报价时就要把这笔费用考虑进去。
四、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询价或自主报价取代(8.4.5条、8.4.7条)
8.4.5条规定,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可由承包人进行市场采购询价或自主报价,经发包人确认价格后以税前价格取代暂估价;或可由发承包双方共同询价确认价格后以税前价格取代暂估价,并计算相应价格调整引起的增值税变化,调整合同价格。8.4.7条规定,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可按第8.10条的相关规定确定含增值税专业工程价格,并以此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或可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招标确定含税专业分包工程价格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格。
8.4.8条规定,承包人参加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暂估价专业工程投标并中标的,应按第8.5.3条的规定扣减该专业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专业工程由承包人自己做了,发包人就不必再付总承包人那笔管理与协调的服务费。
五、第8.4.6条:只调材料价,且调后单价要接续使用
8.4.6条规定,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材料暂估价的清单项目价格调整,应只调整综合单价的材料暂估价价格,合同清单中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的其他费用不宜做调整;调整后的合同单价可用于第8.2节、第8.3节、第8.9节规定的工程量清单缺陷、暂列金额、工程变更的计价。
这条有两个动作:其一,调整范围锁定在材料暂估价这一块,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不动——因为调的是材料价格,不是重新组价;其二,调整后的合同单价不是”调完就封存”,它要继续用于后续的清单缺陷调整(第8.2条)、暂列金额使用(第8.3条)与工程变更计价(第8.9条)。第二条常被忽略,导致同一项目在缺陷调整时用原单价、在变更时用调整后单价,账目打架。
六、暂估价与暂列金额的区别
| 对比项 | 暂列金额(2.0.13条、第8.3条) | 暂估价(2.0.14、2.0.15条、第8.4条) |
|---|---|---|
| 性质 | 暂定并包括在合同总价中的预留费用,用于招标时尚未能确定或详细说明的工程、服务和工程实施中可能发生的合同价款调整等 | 用于支付必需的特定材料或专业工程的预估价格 |
| 是否含税 | 按第3.2.8条按招标工程量清单提供的金额填报 | 材料暂估价不含税、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 |
| 使用与结算 | 由发包人掌握、依指令使用;未发生调整事件的,结算时全部扣除(第8.3.5条) | 按招标或确认价格取代暂估价后调整合同价格 |
| 清单编制 | 可按”用于暂未明确或不能详细说明工程、服务”和”用于合同价款调整”分别列项(第4.2.6条第1款) | 专业工程暂估价分类别或分专业列项并列出明细表(第4.2.6条第2款) |
七、计算示例
示例一:专业工程暂估价被招标价取代。某工程专业工程暂估价4 000 000.00元(含增值税),该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发包人作为招标人组织招标,最终确定含税专业分包工程价格3 860 000.00元。
按第8.4.1条,以招标确定的含税价格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格:
调减金额 = 4 000 000.00 − 3 860 000.00 = 140 000.00 元
组织招标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需要承包人配合的,承包人自行承担其配合费用(第8.4.2条)。若最终由承包人中标,按第8.4.8条还要按第8.5.3条扣减该专业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
示例二:材料暂估价只调材料那一块。某清单项目综合单价620.00元/m²,其中材料暂估价486.00元/m²(其余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合计134.00元/m²);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经发包人确认的实际采购价为512.00元/m²,工程量1 250.00m²。
按第8.4.6条只调整综合单价中的材料暂估价价格:
调整后综合单价 = 134.00 + 512.00 = 646.00 元/m²
调整价款 = (512.00 − 486.00) × 1 250.00 = 32 500.00 元
若把134.00元/m²的人工机械管理费利润一并重算,就是违背第8.4.6条”其他费用不宜做调整”的规定;而调整后的646.00元/m²这个合同单价,后续按第8.2条、第8.3条、第8.9条计价时都要用它,不能再用原单价620.00元/m²。
示例三:承包人中标带来的服务费扣减。某暂估价专业工程总承包服务费96 000.00元(按项计价),承包人参加发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投标并中标。
按第8.4.8条与第8.5.3条,应扣减该专业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 = 96 000.00 元
若总承包服务费是以费率计价的,扣减后按第8.5.4条在结算时按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发包人提供材料的供货合同价重新计算计费基数。
八、实务提示
- 材料暂估价不含税、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这个差异决定了后者不能再并入第3.2.11条的增值税计算基础。
- 必须招标的以招标价取代;不必须招标的可由承包人询价/自主报价经发包人确认,或双方共同询价。
- 招标人是谁决定组织费用谁担:承包人当招标人的,组织费用视为已含在投标总价里。
- 承包人中标发包人组织的暂估价专业工程投标的,总承包服务费要扣。
- 材料暂估价调整只动材料那一块;调整后的合同单价要接续用于清单缺陷、暂列金额与工程变更计价,别用两个价。
依据:GB/T 50500-2024 第2.0.14条、第2.0.15条、第3.2.8条、第3.2.9条、第3.2.11条、第4.2.6条、第8.2条、第8.3条、第8.3.5条、第8.4.1条、第8.4.2条、第8.4.3条、第8.4.4条、第8.4.5条、第8.4.6条、第8.4.7条、第8.4.8条、第8.5.3条、第8.5.4条、第8.9条、第8.10条